公文 调研报告:关于区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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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妇女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报告

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带来的各种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关心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为全面了解我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全面推进“两个建设”目标,今年以来,我区妇联采用访谈、调查统计等方式,对我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属登记基本情况

全区6个乡镇(街道)辖33个村(社区),均制定了村规民约,全体村民或其代表参与制定。通过发放问卷和走访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我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二、我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在土地承包政策的执行中,各乡镇(街道)都很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近年来,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相继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现象普遍存在。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因婚姻变更而丧失土地承包权。一是土地承包权因婚姻而丧失。农村妇女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一般可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结婚后,其户籍会迁到男方家,所以农村妇女婚后很难在新的居住地拿到承包地,也不能拿走在父母家拿到的承包地,从而失去了土地承包权。

2.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产,不能转让。简历所以很少有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争取土地权益。* * *一般判决离婚时,土地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分了地,也很难落实。导致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以保障。

3.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陷入危机。最好的情况是:丧偶女性年龄较大,长期在婆家生活,感情深厚,子女已经长大或即将长大。女性在夫家和家族中的地位不会有太大变化,她们的土地权益也会在这股力量的保护下得以保全。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一个女人守寡时,她的孩子还很小,所以她有可能再婚。原生家庭或家族的感情逐渐淡化,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她的公婆和兄弟瓜分;或者丧偶女性通常会与婆家摩擦不断,甚至发生纠纷。丧偶后,她们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在婆家过着安稳的生活。她们不得不离开丈夫的住所,土地承包权也相应丧失。

4.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无法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征地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未来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上,虽然县街和镇街都明确要求男女平等的原则,但都取得了经验。但在实践中,少数村(社区)的村规民约歧视妇女,尤其是“嫁到农村住”的妇女和离婚妇女,往往剥夺这部分妇女的村民待遇,不给或少给征地补偿款。在一些村庄,征地补偿款由农民家庭发放。财产分配时,其他村的已婚妇女或离婚妇女通常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调动、保护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就必须切实保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制度保障,需要各级* * *和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的思想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者、执法者和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消除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明进步宣传性别平等理念,总结工作,营造男女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第三,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知道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给受害妇女以支持和底气。各级* * * *要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坚决废止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和决议时,要报乡镇* * *审核,乡镇(街道)* * *要监督执行。二是农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关要尽快结案,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指导地方受理一些明显侵害已婚妇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土地补偿和村集体福利分配实施细则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规范性文件,让农村妇女无论结婚与否、婚姻状况变化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和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或者婆家拒绝阿贝尔·塔马塔的问题,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也只能探索出一条合理有效的途径,将女性的个人土地承包权从家庭和婚姻中分离出来。从长远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个人化是解决农民家庭成员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此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可以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在家庭内部进行流转。法律上可以认为,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共有,但同时应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可以因结婚或继承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成为共有人。对于因退出家庭或其他原因而希望分割、处分或继承共有份额的家庭成员,可以设定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共有人的优先顺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离婚、丧偶等特殊女性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推广力度。规范* * *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保证村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保证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民的意愿,在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村制进行微调,切实解决一些人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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